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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凉市卫生局防治甲型H1N1流感应急预案(试行)

【来源: 发布日期:2009-05-12 16:14:01  |   阅读次数:次   】     【选择字号:
平凉市卫生局文件
平卫发〔2009〕140号


关于印发《平凉市卫生局防治甲型H1N1流感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卫生局,局直各单位:
为做好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市卫生局研究制定了《平凉市卫生局防治甲型H1N1流感应急预案(试行)》(以下简称《预案》),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县(区)、各单位根据《预案》要求,抓紧制定本县(区)、本单位甲型H1N1流感应急预案,明确工作职责,提出任务要求,切实做好甲型H1N1流感各项应对准备及应急工作。
 
 
二○○九年五月二日
 
 
 
平凉市卫生局防治甲型H1N1流感应急预案
(试  行)
 
1  总 则
1.1 总体目标
为做好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提高甲型H1N1流感的防治水平和应对能力,及时、有效地采取各项防控措施,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甲型H1N1流感病例,控制疫情的传播、蔓延,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的稳定,特制定本预案。
1.2 工作原则
高度重视,积极应对,联防联控,依法科学处置。
1.3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卫生部应对流感大流行准备计划与应急预案(试行)》、《甲型H1N1流感预防控制技术指南(试行)》、《甲型H1N1流感诊疗方案(2009版)》、《甘肃省卫生厅甲型H1N1流感应急预案》《平凉市应对流感大流行准备计划与应急预案(试行)》。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市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的甲型H1N1流感防治应对准备及应急处置工作。
2  组织管理
    市、县(区)卫生局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与农牧、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检、工商行政管理、财政、宣传、公安、旅游、教育以及爱卫会等有关部门加强信息沟通,密切配合,建立联防联控机制,依法开展各项预防控制工作。
2.1 应急组织领导体系
市、县(区)卫生行政部门成立甲型H1N1流感防控领导小组,由主要领导任组长、有关科(股)和相关单位(疾控、卫生监督、医疗和爱国卫生机构等)负责人为成员,负责辖区内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的统一领导和组织协调工作。领导小组下设综合协调、疫情处理、医疗救治和卫生监督4个工作组,分工协作,共同完成应急工作任务。
县级及以上医疗卫生机构成立甲型H1N1流感疫情应急处置小组,根据职责分工和卫生行政部门指派,负责开展本单位和本县(区)的甲型H1N1流感疫情应急处置工作。
农村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和城市社区卫生机构在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接受上级疾控机构和医疗机构的指导,开展本地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
2.2 各工作组职责
2.2.1综合协调组 由卫生局分管领导和各相关科室工作人员组成。负责督促落实领导小组各项决策、部署;统筹协调疫情防控各项具体工作;负责与省卫生厅、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以及市直有关部门的联系和协调;负责收集、审核和报送信息;负责领导小组会议的会务工作,起草和印发综合材料、会议纪要、新闻通稿等;负责有关文电的及时有效运转和档案管理;负责疫情防控经费和物资使用管理工作;负责开展新闻宣传和疫情防控知识宣传教育;安排人员24小时值班,保证政令畅通;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2.2.2 疫情处理组 由卫生局分管领导、相关科室人员和疾控中心负责人组成。负责防控工作预案的制定;指导和协助各县(区)开展甲型H1N1流感流行病学调查、实验室检测、疫情监测报告以及现场处置工作;组织对疾控业务人员进行培训;负责分析、统计、汇总疫情资料和疫情报告,及时提出防治工作措施和建议;指导各级疾控机构做好防护用品、消杀器械与药品的储备;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2.2.3 医疗救治组 由卫生局分管领导、相关科室人员和医院负责人组成。负责医疗救治情况的统计、汇总和上报;确定医疗救治定点医院,督促定点医疗机构做好医疗物资、器械、药品的储备;指导医疗机构做好预检分诊和院内感染防控工作;组建诊疗专家组,负责疑似病例的核实和诊断;组织制定医疗救治工作方案和措施,指导全市医疗救治工作;培训医疗机构医护人员;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2.2.4 卫生监督组 由卫生局分管领导、相关科室人员和监督所负责人组成。负责餐饮卫生和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组织协调工作,监督各级疾控和医疗机构传染病监测、报告、医院感染控制等各项防控工作措施的落实;对消毒效果进行监测和评价;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2.3 应急专业队伍及职责
2.3.1 专家组
(1) 流行病学调查专家组:由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从事疾病控制管理、流行病学、病毒学、细菌学、卫生检验、消杀等工作的专业人员组成。负责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的技术指导,分析疫情动态,提出预防控制疫情的建议。
(2) 医疗救治专家组:由综合医院从事呼吸、传染病、内科、放射、检验等工作的专业人员组成。负责对病例的临床诊断,提出治疗方案,指导医疗救治工作。
(3) 卫生监督专家组:由卫生监督机构从事传染病、医疗、食品卫生监督的专业人员组成。负责对疫情防控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指导开展食品、公共场所、医疗机构现场卫生监督工作。
专家组负责疫情态势评估,并提出调整预警级别、启动或终止预警的建议,报卫生行政部门。
2.3.2 应急工作队伍
(1) 疫情防控应急工作队:由疾病控制机构中从事流行病调查、消毒灭菌、病毒检验等工作的专业人员组成。负责做好密切接触者、职业暴露人员的分级防护,配合农牧部门指导现场消毒、甲型H1N1流感的监测报告和流行病学调查,病原学、血清学等样品采集、运送、检测及结果的判定等应急处理工作。
(2) 卫生监督执法工作队:由卫生监督机构中从事卫生监督工作的专业人员组成。负责甲型H1N1流感防治管理的卫生监督执法工作,重点开展对传染病防治管理、医疗机构、预防保健机构、食品卫生、水源卫生、大型活动场所、车站、候车室、学校、消毒灭菌产品、血液制品和生物制品等的卫生监督执法工作。
(3) 医疗救治应急工作队:由综合性医院中具有丰富临床经验的医生、护士、医技等工作人员组成。负责甲型H1N1流感疑似病例的诊断治疗,医务人员的分级培训,门诊流感患者的预检分诊的指导工作等。
(4) 爱国卫生与健康教育工作队:由爱国卫生和健康教育机构工作人员组成。负责疫情发生地环境卫生的综合治理,甲型H1N1流感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等工作。
2.4 卫生行政部门及相关机构职责
卫生行政部门  在当地政府领导下,负责协调、管理本辖区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制定本地甲型H1N1流感应急预案和防控策略,进行社会动员并指导本辖区内做好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组织开展甲型H1N1流感专业人员培训和应急演练;确定定点收治医院;组建专家组诊断、指导治疗本辖区内甲型H1N1流感病例,为防治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开展防控工作的督导检查;做好应急防控物资储备;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与配合,建立部门之间信息沟通和固定联络员制度,形成多部门共同参与的联防联控机制。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市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全市甲型H1N1流感疫情及监测资料的收集、汇总分析、反馈和上报,指导县(区)甲型H1N1流感预防控制和监测工作,开展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及疫情处置,做好技术培训和健康教育,负责县(区)业务人员师资的培训。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本辖区甲型H1N1流感预防控制及监测工作,负责当地疫情及监测资料的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开展甲型H1N1流感病例的流行病学调查,密切接触者追踪和医学观察,相关标本的采集和运送,做好消毒工作和甲型H1N1流感疫情现场处置人员的个人防护,开展专业人员培训和健康教育,负责乡村卫生人员的培训。    
医疗机构  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负责甲型H1N1流感医学观察病例、疑似病例的筛查与报告,负责病人的诊断、转运、隔离治疗、医院内感染控制,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及标本采集工作,负责本机构内有关人员的培训工作。农村乡镇(村)和城市社区卫生机构以及其它各类医疗机构负责及时报告流感样症状至肺炎不同程度疾病表现的病例(体温≥38℃),在上级部门的指导下开展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
卫生监督机构  负责对本辖区医疗卫生机构的预检分诊、消毒、疫情报告及预防控制等工作的卫生监督和执法稽查。
爱国卫生及健康教育机构 负责疫情发生地环境卫生的综合治理。在城市以整顿环境卫生为主,在农村积极推广改厕、改水和粪便的无害化处理。搞好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宣传甲型H1N1流感可防可控,消除群众的恐慌心理,提高自我防病意识和能力。引导群众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厨房内生熟食品和加工用具分工,不生食猪内及其内脏。
3  疫情监测和报告
3.1 疫情监测
3.1.1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加强对流感样病例、不明原因肺炎病例和不明原因死亡病例的监测,仔细询问患者的流行病学史,对有甲型H1N1流感病例接触史以及曾赴疫情发生地旅行的流感样病例要及时进行登记报告。
3.1.2 确定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为全市甲型H1N1流感定点监测机构,对就诊患者进行监测。流感监测哨点医院要按照《全国流感监测方案》的要求,认真筛查流感样病例,做好病例的登记、报告和病例采样等工作。
3.1.3加强对辖区内学校、托幼机构、养老院等机构和重点人群的疫情监测,发现流感暴发疫情,应按照《流感样病例暴发疫情报告及调查处理指南》的要求进行报告和处置。在重点地区设立高暴露人群监测点,对生猪养殖人员、生猪贩卖屠宰人员、猪肉产品加工销售人员、兽医等进行监测。
3.1.4任何人发现可疑病例时都应及时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提供线索。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根据有关线索追踪可能的感染者,及早发现病人和密切接触者并实施隔离措施。
3.1.5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及时与当地畜牧、检疫部门联系,了解情况,通报信息,切实掌握疫情动态,做好疫情的预警预报。
3.1.6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与公安、旅游等部门加强沟通协作,及时掌握赴疫区旅行人员情况,指定当地医疗机构对疫区返回人员及时进行医学观察。
3.1.7各级卫生部门要加强与同边市、县(区)的沟通联系,全面掌握疫情信息。
3.2  应急监测
当发生省级农业部门确认的动物猪流感疫情,或者相邻县区发生动物猪流感或人感染甲型H1N1流感疫情时,应启动应急监测。应急监测的启动条件、监测范围、监测对象、监测时限、监测方法等,按照卫生部《甲型H1N1流感预防控制技术指南(2009版试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3.3  疫情报告
3.3.1  报告单位和报告人
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及其执行职务的医务人员为甲型H1N1流感病例或疑似病例的责任报告单位和报告人。除责任报告单位和报告人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为甲型H1N1流感病例或疑似病例的义务报告单位和报告人。
3.3.2  报告时限
责任报告单位和个人发现甲型H1N1流感病例或疑似病例时,城镇应于2小时、农村应于6小时向所在地县(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县(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在2小时内向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县(区)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2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同时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甲型H1N1流感疫情。
3.3.3  报告内容
按照国家《传染病防治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规定执行。
3.3.4  实行日报、零报告制度
甲型H1N1流感流行期间,实行甲型H1N1流感医学观察病例、疑似病例、临床诊断病例、确诊病例的发病转归等情况日报告和零报告制度。
4  疫情分级和应急响应
4.1 疫情分级
按照甲型H1N1流感疫情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势态,甲型H1N1流感疫情级别分为特别重大疫情(Ⅰ级)、重大疫情(Ⅱ级)、较大疫情(Ⅲ级)、一般疫情(Ⅳ级)。
Ⅰ级:本市范围内发现本地甲型H1N1流感的实验室确诊病例,并在人群出现甲型H1N1流感疫情扩散,属特别重大疫情。
    Ⅱ级:本市范围内发现输入性甲型H1N1流感确诊病例2例以上,并出现甲型H1N1流感疫情在人群扩散的趋势,属重大疫情。
Ⅲ级:本市范围内发现输入性甲型H1N1流感确诊病例,但未发现本地感染病例,且无甲型H1N1流感疫情在人群扩散的趋势,属较大疫情。
Ⅳ级:本市范围内发现医学观察病例或疑似病例,属一般疫情。
4.2  应急响应
市、县(区)根据以下不同情况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
4.2.1  本市范围内尚未发现医学观察病例、疑似或确诊甲型H1N1流感病例疫情,应该采取以下措施:
(1) 密切关注国内外、省内外甲型H1N1流感疫情动态,做好疫情预测预警,开展疫情风险评估。
(2) 做好各项技术及物资准备。
(3) 开展常规疫情、流感/甲型H1N1流感、不明原因肺炎病例的监测。
(4) 在医疗机构设立预检分诊点,开展不明原因肺炎及流感样病例的筛查工作,确定医院救治定点医院。
(5) 开展甲型H1N1流感知识的健康教育,提高公众防控甲型H1N1流感知识水平。
4.2.2  本市范围内发现医学观察病例或疑似病例,采取IV级响应措施:
(1) 加强甲型H1N1流感应急监测,全市实行甲型H1N1流感病例零报告制度。
(2) 立即开展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密切接触者追踪和样品采集工作。
(3) 做好密切接触者的医学观察。
(4) 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疫点内居住和聚集场所的消毒处理工作。
(5) 医疗机构要做好病人接诊、救治、医院内感染控制等工作。
(6) 做好疫情调查处理和医务人员的个人防护。
4.2.3  本市范围内发现输入性甲型H1N1流感确诊病例,但未发现本地感染病例,且无甲型H1N1流感疫情在人群扩散的趋势,在IV级响应的基础上,启动III级响应,进一步采取以下措施:
(1) 各级疾控中心均设立统一的咨询热线电话,24小时解答群众有关流感防治的咨询、举报和投诉。
(2) 进一步加强健康教育,提高公众卫生意识和个人防护意识,减少发生甲型H1N1流感的危险性,做好公众心理疏导工作,避免出现社会恐慌。
(3) 结合疫情发展趋势,指导开展学校、农村、建筑工地、车站及公共场所等重点部位、重点场所、重点人群的疫情监测和预防控制工作。
4.2.4  本市范围内发现输入性甲型H1N1流感确诊病例2例以上,并出现甲型H1N1流感疫情在人群扩散的趋势,在III级响应的基础上,启动II级响应,进一步采取以下措施:
(1) 建议本级政府禁止集市、庙会、较大规模宴请等群体性聚集活动。
(2) 指导学校落实师生、员工晨检制度,加强防治知识宣传,保持校舍良好通风,定期进行消毒。必要时可建议县(区)甲型H1N1流感防治工作领导小组,采取停课措施。
(3) 指导影剧院、歌舞厅、网吧、车站等公共场所严格落实消毒措施。
4.2.5  本市范围内发现本地甲型H1N1流感的实验室确诊病例,并在人群出现甲型H1N1流感疫情较大规模扩散,在II级响应的基础上,启动I级响应。按照市甲型H1N1流感防治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安排部署,开展应急工作。
5  应急处置
5.1 流行病学调查
疾控机构应对报告的所有病例立即进行流行病学现场调查,调查内容包括:病例基本情况、居住地及家庭背景、发病和就诊经过、临床表现、实验室检查、诊断和转归情况、暴露史、旅行史、密切接触者情况等,详见《甲型H1N1流感预防控制技术指南(2009版试行)》附件1。其它相关调查可通过专项研究进行。
在疫情调查处理进程中或结束后,应及时对流行病学资料进行整理、分析,撰写流行病学调查报告,并及时向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所有流行病学调查原始资料、分析结果和调查报告应及时整理归档。
5.2 标本采集和检测
各医疗机构要按照卫生部《甲型H1N1流感预防控制技术指南(2009版试行)》附件2)要求,及时采集相关标本,由当地疾控机构送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检测。具体标本采集类型、方法详见《全国流感/人禽流感监测实施方案》的“流感监测实验技术操作规范”。
5.3 病例管理
列为医学观察病例者,由当地医疗机构对其进行7天医学观察(根据病情可以居家或医院隔离)。疑似、临床和确诊病例应送至定点医疗机构进行为期至少7天的隔离治疗,若7天结束后仍发热,应继续隔离直至体温正常。隔离治疗期间,疑似、临床和确诊病例要分开管理。
所有相关医疗机构应做好院内感染控制以及医务人员和病例的个人防护。
5.4 密切接触者管理
按照密切接触者的判定原则,对疑似、临床和确诊病例的密切接触者进行登记,并对其进行7天医学观察,尽量减少外出活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对密切接触者进行随访,每日测量体温和健康询问,做好登记。对医学观察期间出现发热或呼吸道症状者,在采取有效防护条件下,应立即送定点医疗机构进行隔离治疗。密切接触者管理详见《甲型H1N1流感预防控制技术指南(2009版试行)》附件5。
5.5 消毒处理
出现甲型H1N1流感病例后,应及时对可能污染场所的环境和物品进行严格消毒处理。仅出现动物猪流感疫情时,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配合当地农业部门开展现场消毒。当发现人感染甲型H1N1流感时,要按照(《甲型H1N1流感预防控制技术指南(2009版试行)》)的要求做好消毒工作。
6  医疗救治和院内感染控制
6.1 病例诊断
病例分类和判定严格按照卫生部《甲型H1N1流感诊疗方案(2009版)》进行。
各医疗机构发现可疑甲型H1N1流感医学观察病例或疑似病例时,应就地隔离,立即报告县级疾控机构和卫生行政部门,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当地专家组进行诊断判定;县级确认为甲型H1N1流感疑似病例的,应立即用隔离救护车转入定点医院隔离治疗,同时上报市级疾控机构和卫生行政部门。
省内首例甲型H1N1流感病例由卫生部专家组诊断确认,此后发生的病例由省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组诊断确认,同时上报卫生部。
  6.2 医疗救治
6.2.1 全市甲型H1N1流感定点医院,要做好收治甲型H1N1流感病人的准备工作,开展医务人员培训,储备医疗救治所需的设备设施、药品、防护设备和药品。各定点医院要成立医疗专家救治小组,负责医疗救治工作,医务人员要做好个人防护和医院感染控制。密切接触者进行预防性服药。市级医疗救治专家组对各县(区)病人救治进行技术指导。医疗机构内流感样病例、不明原因肺炎病例及候诊室其它呼吸道疾病患者和医务人员及其他密切接触者均应做好个人防护。
6.2.2 各级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预检分诊管理办法》要求,设立专门的感染性疾病科或发热门诊,做好门(急)诊就诊病人的预检分诊工作。要在门(急)诊所有入口处设立流感样病例预检分诊点,必须在呼吸科等科室实行二次分诊,指定专人加强预检分诊工作,要加强对不明原因肺炎和流感样病例的症状监测,详细询问患者的流行病学史,发现可疑患者,要按照规定程序,按照卫生部办公厅《甲型H1N1流感诊疗方案(2009版)》组织诊疗活动,及时组织专家会诊,当初步怀疑为医学观察病例或疑似甲型H1N1流感病例时,要立即进行隔离和报告,并采集标本,按规定送检。
6.2.3严格转诊制度,严禁不具备传染病诊治条件的医疗机构留治相关患者。疑似、确诊病例要立即转到定点医院进行治疗。转运工作由接诊医疗机构或急救中心承担,患者转诊转院等的运送,使用的救护车必须符合隔离防护要求和急救要求,转运过程中司机和医护人员要采取预防措施。
6.2.4 定点医院接收甲型H1N1流感病例后,要立即组织专家组按照患者病情制定诊治方案,并严格按照诊疗程序和规范救治病人,提高治愈率,降低病死率。
6.2.5 收治甲型H1N1流感病例的医院每日要及时按照规定向当地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病人病情和治疗情况。
6.2.6重症病例要进行监护,救治单位要随时向当地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重症患者病情进展。
6.3 院内感染控制
各级医疗机构要按照《医院感染管理办法》的要求,做好消毒隔离和人员防护,防止医院感染。疑似病例、临床和确诊病例应送至定点医疗机构进行隔离治疗。医院应严格进行院内感染控制,合格布局,设置污染区、半污染区和清洁区,规范处理医疗废物,同时应对病人污染或可能污染的区域进行消毒处理。将疑似、临床和确诊病例分病房管理,并佩带外科口罩。医务人员和参与疫情现场处置的人员应加强个人防护,加强手卫生。发热门诊和感染性疾病科等重点部门应加强室内通风和规范消毒。
    7  疫情通报和公布
7.1 疫情通报
市、县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疫情,并向有关部门以及下级卫生行政部门通报疫情。必要时,市、县(区)卫生行政部门可向毗邻的市、县级卫生行政部门通报疫情。
7.2 疫情公布
市、县(区)卫生行政部门可根据省级公布的疫情信息,在取得授权后公布本地疫情。任何其他机构和个人无权向社会公布疫情信息。
8  保障与督查
8.1 保障措施
8.1.1制定完善应急预案。各县(区)要认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本预案的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完善甲型H1N1流感疫情防控应急预案。
8.1.2 强化专业人员培训。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以卫生部《甲型H1N1流感诊疗方案(2009版)》、《甲型H1N1流感预防控制技术指南(2009版试行)》以及本预案等为主要内容,认真组织开展甲型H1N1流感防控技术培训工作,重点做好定点医院、疾控机构、基层医疗单位、监测点卫生技术人员的培训,疾病预防控制人员要熟练掌握流行病学调查、监测、现场处置、消毒处理等方法,医疗卫生人员要熟练掌握甲型H1N1流感诊疗、预防控制和流行病学调查的相关知识,提高早期发现病人的意识、能力和诊疗水平。
8.1.3 开展针对应急演练。依照本预案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制订演练方案,认真组织模拟演练。演练工作要融锻炼队伍、规范程序、确立标准、宣传教育于一体,增强应急能力,全面带动防控水平的提高。
8.1.4 加强应急物资储备。保证必需的甲型H1N1流感防控经费,储备必要的应急预防性药物、抗病毒治疗和对症治疗药品,准备相当数量的检测试剂、消毒器械、防护设备等,配备交通、通讯工具。各级定点医院应配备必需的诊断、治疗、抢救等设备,传染病房和救护车要保证处于备用状态,预备一定床位,加强医护人员培训,确保病人得到及时有效救治。
8.1.5加强院内感染防控。加强门、急诊和感染性疾病科的建设和管理,设立发热门诊、落实预检分诊、转诊、隔离、消毒、医疗废物处理等制度。严格按照传染病诊治要求建设、管理隔离治疗病房。落实传染病患者的转诊、会诊制度,保证诊疗安全。
8.1.6 强化病原微生物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人员,强化专业人员生物安全知识的培训,提高专业人员生物安全防护意识和能力。切实加强检验标本的采集、运输和管理工作,使生物安全管理做到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
8.1.7加强完善协作机制。加强与农牧、质监、出入境检验检疫、交通等相关部门的协作,建立疫情信息通报制度,预测预警机制,一旦获得疫情信息,要立即行动,做到与相关部门“三同时”,即同时到达现场,同时开展调查,同时进行疫情处理。
8.2 工作督查
卫生行政部门对各级卫生机构在防治甲型H1N1流感防治工作中领导到位、责任到位、工作到位情况进行监察,特别加强对重点地区的督导和检查,督查应急预案制定、业务培训、技术演练、疾病监测、疫情报告、传染病预检分诊及疫情现场控制等措施落实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凡因措施不力、失职渎职、玩忽职守者,造成甲型H1N1流感传播或流行的,要按有关法规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责任,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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