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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卫生厅要求全面加强寄宿制学校卫生监管工作

【来源: 发布日期:2008-05-06 16:14:56  |   阅读次数:次   】     【选择字号:
近日,省卫生厅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寄宿制学校卫生监管的紧急通知》,要求全省各地各有关部门进一步完善学校卫生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加强寄宿制学校食品卫生、饮用水卫生、传染病防控监管工作,有效防范学校群体性卫生事件发生。
    通知要求,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卫生监督机构要充分认识做好寄宿制学校卫生安全监管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目前我省仍有部分地区,特别是寄宿制学校对食品、饮用水等卫生管理工作不够重视,部分学校食堂卫生条件差,缺乏有效卫生管理制度和承包资质准入制度。一些农村寄宿制学校食堂卫生设施简陋,缺乏基本卫生设施,教室、宿舍、厕所及相应卫生设施设置达不到卫生标准。部分地区对学校承包食堂、饮用水设施及学习生活环境的卫生监督频次偏低,整改力度不够,对新建、改建食堂及学校卫生设施缺乏预防性卫生监督,导致学校卫生安全隐患长期存在,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有发生。因此,省卫生厅要求各地各有关部门引起高度重视,增强做好寄宿制学校卫生安全监管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迅速行动,切实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卫生隐患,预防和遏制学校卫生安全事故的发生。
    通知要求,各地卫生部门要在全面推行学校食堂量化分级管理的基础上,建立健全学校食堂日常监管工作制度,消除寄宿制学校食堂食品安全隐患,提高监管水平。一要迅速开展寄宿制学校食品卫生专项监督检查。针对夏季食物中毒多发的现状,省卫生厅要求各地以承包食堂卫生许可审查为重点内容,对辖区内所有寄宿制学校食堂及校内小卖部等,6月底前进行全面监督检查,及时发现消除卫生隐患。对达不到卫生要求的学校食堂责令限期整改,督促其全面落实整改措施;对管理混乱,卫生条件差,缺乏冷藏、消毒等基本卫生设施的学校食堂责令立即停业整顿,达不到相应卫生要求,不得擅自营业;对无证和存在重大食品卫生隐患的学校食堂依法坚决取缔。二要严格执行许可标准,提高监管水平。对已发证的寄宿制学校食堂及校内小卖部逐一监督审查其卫生条件及资质,对发生食物中毒事故或存在严重卫生安全隐患的,依法吊销其卫生许可证。同时,认真贯彻落实《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监督办法》、《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 》要求,指导学校全面审核食堂承包经营者资质,严格准入,对学校及食堂承包经营者在食品卫生安全管理中的职责进行明确和细化,以确保各项食品卫生管理责任落到实处。三要明确监督职责,落实责任追究。严格落实《 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 》,对不履行监督职责,造成学校卫生安全事故;隐瞒、漏报 、迟报学校卫生安全事故;对达不到发证条件的食堂,发放卫生许可证;监督检查或检查次数达到不到要求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纪严肃追究相关责任。
    通知要求,各级卫生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学校饮用水,特别是自备供水的卫生监督检查,将学校饮用水水质监测纳入各地水质经常性监测范围,并逐年增加学校监测点。全面摸清辖区内寄宿制学校饮水设施底数及卫生状况,定期不定期开展饮用水卫生安全巡查。加大监督执法力度,对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学校自备供水,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要依法责令关闭。监督指导使用二次供水的学校加强供水设施管理,定期对储水箱、水池进行清洗消毒,水箱(水池)加盖上锁,有条件的学校要设置二次供水消毒设施,供管水人员经健康体检合格后方可上岗。监督指导自备水源的学校做到水源远离污染物,水井密封,水泵房加门加锁,定期检查维护给水设备,出水管线上应安装消毒设备,定期清洗、消毒蓄水设备;对于新给水设备和旧设备维修,彻底清洗消毒,水质检测合格后方可饮用,每年至少由卫生部门进行1次水质检测,一旦发现水质异常情况,应立即停止供水,并及时通知当地卫生部门;使用自来水的学校,注意管道维护,增强饮水安全意识;使用桶装水的学校要严把购水准入关,确保学生饮用的桶装水为合格正规厂家生产。各级各类学校对二次供水和自备水必须建立饮用水水质定期送检制度;凡是设有食堂和实行寄宿制的学校,必须向学生供应开水。
    通知要求,各级卫生部门要主动联合教育部门和学校积极探索有效的学校传染病监督管理模式。针对农村寄宿制学校普遍存在宿舍狭小拥挤、卫生条件差及厕所不符合卫生要求等现象,全面督促整改,依法指导学校合理设置卫生设施,加强卫生管理,逐步实现宿舍人均面积、空气质量和采光照明等指标达到相应卫生标准。监督学校建立健全学校传染病疫情监测与报告制度,做到传染病早发现、早报告、早诊断、早治疗。以农村寄宿制学校为重点,加强对学校主管领导和专兼职卫生人员传染病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的培训,提高其业务水平和卫生安全责任意识。监督学校明确校长为学校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并组织做好学校传染病防治工作 。
    通知要求,各级卫生部门要建立寄宿制学校卫生长效监管机制,加大执法力度和频次,定期组织开展寄宿制学校食品卫生、饮用水卫生专项检查工作。特别是针对寄宿制学校食堂的开办条件、基础设施、从业人员、管理情况及学校饮用水卫生状况等,要协请教育部门开展联合检查,发现问题,严查到底,坚决消除卫生隐患。加强学校食堂内部管理,健全和完善食堂管理制度。要根据《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明确校长为学校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和其他相关人员为直接责任人,全面健全各项食品安全管理规定。指导学校加大经费投入,完善食堂基础设施,严禁学校食堂"以包代管",严把食品原料的采购、储存、加工和销售关。建立完善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制度,加强应急机制建设,不断完善《学校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培训和演练,提高应对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 (转自甘肃省卫生厅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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