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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苗事件增多的背后

【来源: 发布日期:2010-04-12 09:30:33  |   阅读次数:次   】     【选择字号:
从北京到山西再到江西,近来,由接种疫苗引发的公共卫生事件不断出现。记者以“疫苗 事件”作为关键词在互联网搜索,结果超过千万条。尽管事件的调查结果都基本排除病例与疫苗接种的因果关系,但每一次事件的出现,都会引发公众对疫苗安全的质疑。专家表示,随着国家免疫规划的扩大,不断增多的疫苗事件对国家免疫规划的顺利推进提出了挑战。 

  事件增多缘于疫苗接种量增加

  “疫苗事件增多,直接原因是疫苗接种数量和接种剂次的增加。”卫生部免疫规划专家咨询委员会一位专家说,接种疫苗出事的概率尽管非常低,但因为目前我国疫苗接种数量庞大,小概率事件导致的绝对数肯定会随之增加。

  以偶合症为例。偶合症不属于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但是最容易出现,也最容易造成民众误解。偶合症是指受种者正处于某种疾病的潜伏期,或者存在尚未发现的基础疾病,接种后巧合发病(复发或加重),因此偶合症的发生与疫苗本身无关。疫苗接种率越高、品种越多,偶合症发生概率越大。

  预防接种过程中的偶合症发生概率有多大?以儿童偶合发病为例。据调查,我国0~4岁儿童两周患病率为17.4%。儿童接种疫苗后,即使接种是安全的,在未来两周内,每100名接种疫苗的儿童中仍会有约17名儿童患其他疾病。尽管所患疾病与疫苗接种无关,但由于时间上与接种有密切关联,非常容易被误解为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拿常见的新生儿接种乙肝疫苗偶合死亡来说,我国新生儿(0~28天)死亡率为10.7%。,全国每年出生儿童约为1600万名。据此推算,全国每年约有17万名新生儿死亡,即每天约有466名新生儿死亡。按照我国乙肝疫苗免疫程序规定,乙肝疫苗在儿童出生后24小时内接种,以全国新生儿乙肝疫苗首针及时(出生后24小时内)接种率75%计算,则每天约有350名新生儿死亡者接种了乙肝疫苗,即全国每天新生儿接种乙肝疫苗可能出现偶合死亡350起。

  再看不同品种疫苗的异常反应发生率。根据世界卫生组织的研究,卡介苗引起的淋巴结炎、骨髓炎、播散症发生率分别为100~1000/100万剂次、0.01~300/100万剂次、0.19~1.56/100万剂次,乙肝疫苗引起的过敏性休克为1~2/100万剂次,麻疹/麻风/麻腮风疫苗引起的热性惊厥、血小板减少、过敏反应(非休克性)、过敏性休克、脑病分别为330/100万剂次、30/100万剂次、10/100万剂次、1/100万剂次、<1/100万剂次,麻疹疫苗引起的过敏性紫癜为10/100万剂次,全细胞百白破疫苗引起的癫痫、过敏性休克、脑病分别为80~570/100万剂次、20/100万剂次、0~1/100万剂次。以此推算,一个年出生儿童约70万名的省份,国家扩大免疫规划后,一年仅接种一类疫苗就超过700万剂次,每年发生的严重异常反应不会少于10例。

  “换句话说,在国内任何一个人口大省,如果仔细搜集,跟疫苗接种有时间关联的儿童致伤致残事件每年肯定都有几十例。”专家表示,公众、包括媒体对此应有科学的认识。从公共卫生角度看,这种风险与不免疫而造成的传染病传播风险比较微不足道。比如,在未使用疫苗前,百日咳是儿童常见疾病和死亡原因,我国20世纪50年~70年代百日咳发病率均在100/10万以上,在1959年和1963年出现的大流行中有近万例儿童死亡。目前,百日咳的发病率已降至1/10万以下。据统计,实施免疫规划以来,通过接种疫苗,减少麻疹、百日咳、白喉、脊髓灰质炎、结核、破伤风等疾病发病3亿多人,减少死亡400万人。

  家长作用不容忽视

  如何减少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发生?专家认为,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发生可能与疫苗本身、预防接种实施、受种者个体等多种因素有关。为减少其发生,除加强疫苗生产和管理、规范预防接种服务之外,家长的作用同样不容忽视。

  首先,家长应带孩子到政府部门认定的合格预防接种门诊进行预防接种,在接种前应向接种人员如实提供受种者的健康状况,以便工作人员判断是否可以接种。如发现接种后出现可疑情况,应立即咨询接种工作人员,必要时就医,以便得到及时正确处理。例如,在新生儿接种疫苗前,家长需配合接种人员,做好对新生儿健康状况的问诊和一般健康检查,提供新生儿的健康状况,包括出生时是否足月顺产、出生体重多少,新生儿出生评分情况,有无先天性出生缺陷,是否现患某种疾病等,以便接种人员正确掌握疫苗接种的禁忌症,并决定是否接种疫苗。

  专家指出,在接种疫苗之前,家长应特别注意孩子有无以下情形,并在接种人员的指导下进行接种。

  急性疾病:如果家长发现孩子正在发烧,特别是发热在37.6℃以上者,或同时伴有其他明显症状的儿童,应暂缓接种疫苗。孩子康复并经过一段时间调养后再接种疫苗。此外,如果孩子处于某种急性疾病的发病期或恢复期,或处于某种慢性疾病的急性发作期,均应推迟疫苗的接种,待孩子康复以后再接种疫苗。

  过敏体质:个别儿童有过敏体质,容易被家长忽视,有过敏体质的儿童接种疫苗后偶可引起过敏反应,造成发生不良反应的后果。所谓过敏体质,是指儿童反复接触某种物质,容易发生机体过敏反应,出现相应症状,其中以过敏性皮疹最为常见。如果发现过去接种某种疫苗曾发生过敏反应,则应停止接种。


  免疫功能不全:一般认为,儿童免疫功能不全,不仅预防接种后效果较健康人差,而且容易引起不良反应,特别是接种活疫苗时。比较严重的免疫功能不全包括免疫缺陷(例如无/低丙种球蛋白血症)、白血病、淋巴瘤、恶性肿瘤等。如果儿童容易反复发生细菌或病毒感染,感染后常常伴有发热、皮疹及淋巴结肿大等症状,应怀疑存在免疫功能不全的可能性,接种疫苗时需特别小心。

  神经系统疾患:有神经系统疾病的人接种某些疫苗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因此已明确患有神经系统疾病的儿童,例如患有癫痫、脑病、癔症、脑炎后遗症、抽搐或惊厥等疾病,应在医生的指导下,谨慎接种疫苗。

  加强疫苗管理、规范预防接种服务十分重要。疾控机构、接种单位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购进、储存、运输疫苗。接种人员要严格按规范实施接种服务,包括接种前告知、严格执行免疫程序或接种方案、接种后观察、接种后可疑反应及时处理和上报等。

  建立必要的救济机制

  卫生部新闻发言人邓海华在日前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说,对于每年我国10亿剂次疫苗接种数量来说,疫苗接种异常反应的发生率尽管非常非常低,但是一旦发生,具体到某一个孩子、某一个家庭,那就是实实在在的百分之百,这些孩子是不幸的。中国疾控中心应急办主任冯子健说,以目前的生物技术水平来讲,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是为了在人群中建立相应的针对某个疾病的免疫屏障可能要付出的代价。针对这些受损害的孩子,大多数国家都制定了相应规定,以使他们能得到相应的补偿。

  在我国,根据 2005年6月1日起施行的《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因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造成受种者死亡、严重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的,应当给予一次性补偿。具体补偿办法由省级政府制定。其中,因接种第一类疫苗引起的补偿,费用由政府承担。因接种第二类疫苗引起的补偿,费用由相关疫苗生产企业承担。

  据悉,目前国内已有部分省份制定明确的补偿办法或规定。其基本原则是,根据受种者伤害情况和辖区内上一年平均每人消费性支出等因素,设定补偿限额。在中央政府层面,卫生部会同有关部门出台了相关政策,如2008年卫生部、教育部等8个部门制定了针对脊髓灰质炎疫苗相关病例的善后处理指导意见,要求帮助符合条件的患者及其家庭按规定享受基本生活救助、父母再生育、医疗救助以及残疾照顾等方面的政策。

  专家认为,面对疫苗接种剂次增加必然导致异常反应增加的情况,各省级政府应尽快出台相应的补偿办法,将其纳入法制化轨道。此外,要积极探索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的其他救济形式,如建立异常反应补偿基金等。基金来源由疫苗生产企业根据前一年的疫苗销售数量和疫苗异常反应发生概率,由政府有关部门征缴,征缴费用计入疫苗生产成本,社会或者个人也可自愿捐助。要多种补偿渠道并举,以使那些不幸的家庭真正得到应得的补偿。
 
(来源:《健康报》4月9日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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